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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根据工程预算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表样见附件)。

  四、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额核算和营业税征收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

  五、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开具发票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六、关于总包人扣除分包营业额的问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人,且分包人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位)的,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二)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三)分包单位开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四)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五)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六)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包人和分包人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且有关资料已提交备案的,可不重复报送。

  以上资料经核实后,总包人可以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总包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

  不能提交上述第(三)、(四)、(五)项资料的,只就《建筑业统一发票》所载工程结算项目金额给予扣除。

  七、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建筑安装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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