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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淮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2009〕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主要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以块为主、条包块管、条块结合,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四)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五)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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