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前控制(把关)。各区文化管理部门在办理网吧、舞厅经营许可证年审过程中,对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经营户,应责成补缴税款后方可审验。
对在土地征迁过程中支付土地征迁补偿费的,支付部门应要求个体工商户或有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或纳税证明。
(五)委托代征。各区有关协税部门应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委托,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确定的代征内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税收代征工作,并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
(六)税法宣传。各区应建立健全区、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协税护税组织体系,有效利用贴近纳税人的便利条件,在税务部门指导下,做好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七)联合检查。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安排,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由区国税、地税、工商、公安、房管、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等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小组,实施联合检查,排查漏征漏管等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协税护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协税护税联席会议,认真总结工作成效,研究分析本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形势,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协税部门工作的联系和协调;税务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各级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加强工作联系,形成高效的工作协作机制。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和各级协税护税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传递有关涉税信息,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实现协税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经费,对实现的个体零散税收,区级所得部分应全部或大部分划归所属街道(乡镇),以充分调动街道(乡镇)协税护税工作的积极性。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区政府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社会化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明确区属各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代征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