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防范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第三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在医疗用血时可实行优待。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总量基本平衡。
解决辖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固定停靠(点)位置。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成立无偿献血应急队伍。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率先参与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