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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血站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业。市中心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列入编制序列),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中心血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计划;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三)组织、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管理《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 各机关、团体、驻市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街道办事处应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干部,具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献血工作。

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血液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免交体检化验费,但经健康检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绝献血的,体检化验费由受检者承担。
  第十三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当地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对献血者适当给予交通费、营养费等补助。
  第十四条 采集血液经检测不合格的,血站应及时通知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并对血液检测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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