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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严格依照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地域范围,及时向医疗单位供血。省内采供血机构血液调配需报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市卫生局备案。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应成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储备适量的血液,保证急救用血的需要。
  第十九条 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血站所供血液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第二十条 为保证临床合理、科学用血,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实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血站不得供血。临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后批。
  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原则上由就诊医院采集,采集有困难的,由当地血站予以协助,但必须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 优惠与核销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医院住院小结和用血发票等到市献血办核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本人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享用无偿献血等量血液。
  (四)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第二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在本市就医需用血时,可免费享用等量用血。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红十字会、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市级表彰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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