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依法行政,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津政发〔2010〕4号)以及工业发展实际,以电力、钢铁、水泥、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分年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
近期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9月底前,淘汰2.5万千瓦机组1台、5万千瓦机组2台,产能12.5万千瓦。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2010年9月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座,炼铁产能140万吨。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2010年9月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4条,水泥产能6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