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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纺织行业:2010年9月底前,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印染设备,印染产能2500万米。

  三、责任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具体任务,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有效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逐步退出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实行差别电价,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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