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政策激励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处理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意见,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在改造中淘汰落后产能。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区县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天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做好我市的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有关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本区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行问责制,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区县、企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