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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1、来访登记
  首先要求来访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填写反映问题的内容要求简单明确。委托他人反映问题要注明委托人和当事人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来访时间和来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处理情况以及要解决的诉求。来访人不识字而无法填写登记表的,可由接访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鼓励信访部门将来访信息直接录入计算机,以方便查询。
  2、接访办理
  (1)接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的叙述,仔细阅读来访人提供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接谈记录应简明扼要,能够反映出问题发生的简要过程和来访人的要求,记录各级组织处理的情况及我们的处理意见,使之能够反映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2)接访工作人员对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在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是否受理。
  (3)接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明确答复,依法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答复问题。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就地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法律或专业工作者参与卫生来访接待工作,为信访人和卫生信访工作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下列信访事项按下述规定执行:
  ①反映医疗事故争议的信访事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和程序处理。医患双方对已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并已作出鉴定结论,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核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并答复信访人。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已经法院判决、调解的,不予受理。
  ②对于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比较复杂、疑难的上访案件,可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派员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4)各级承办部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后,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办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等。信访意见书应正式办文,统一编信访函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信访专用章或单位印章,送达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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