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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1)办理。对来访事项,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提供相关政策资料、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渠道、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交办或转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2)回复。对能够直接答复的来访事项,可以口头答复来访人,也可以出具回复意见书。来访事项回复意见书只出具一次。
  (3)应急。接访工作人员要注意观察、掌握来访人的情绪、动态,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通知单位保卫部门和驻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二)缠访闹访接待
  1、当遇到态度生硬、蛮不讲理的上访人时,接访工作人员要保持冷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2、接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走访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驻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3、对反复上访、滞留不归,不听劝说、继续纠缠或煽动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接访单位应当向上访人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将来访人接回。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关于妥善处置到省非正常上访工作流程的通知》(湘稳办[2009]4号)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督办与结案
  (一)督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重点督办。省卫生厅信访室负责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厅机关各处室信访办理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承办机构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度定期进行督查。
  1、列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省(市州)长信箱下载的信访件,省(市州)领导在群众来信上的批示件,省(市州)信访局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厅(局)领导对信访件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情况介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
  3、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卫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
  (4)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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