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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成民发〔2010〕113号 成都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教育、医疗、临时困难问题,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城区及高新区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低保、教育、医疗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如小汽车、客货车和其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2.有两套以上住房(含两套)且其中一套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但未取得租、售收入的;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医疗住院救助封顶线的。
  (二)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其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不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援助的家庭;
  2.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认定为廉租住房援助的家庭;
  3.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家庭;
  4、城市家庭原有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控制标准的。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随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一次。
  除五城区及高新区外的其余区(市)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
  成都市民政局是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家庭的材料受理、调查、公示、民主评议等日常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设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或村民议事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当不少于11人。
  市和各区(市)县公安、财政、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三、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主要包括城市居民从事生产和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后的净收入;农村居民经营农业和二、三产业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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