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产权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无形资产收益:由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和其他物品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个人可支配的国家强农惠农各项政策补贴(助)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等。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办法为:
(一)工薪收入核定
对城市在职职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农民工的工资性收入的核定,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情况证明,由单位盖章,经办人员签字。
对城市居民兼职性收入、农村居民的临时性工薪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
(二)经营性净收入核定
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
(三)财产性收入核定
1.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和无形资产收益,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
2.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一个家庭出售多项财物收入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按救助标准进行分摊。
(四)转移性收入核定
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核定。
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核定。
3.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核定。
4.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核定。
5.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发放证明材料等予以核定。
6.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被赡养、抚(扶)养人未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被赡、抚(扶)养的对象应是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对象。有赡养费和抚(扶)养费约定或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义务人,其应承担的赡养、抚(扶)养费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应负担的月赡养、抚(扶)养费=[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250%×家庭人口)]×25%。
有2个或2个以上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赡养和抚(扶)养费按人数均摊。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学生,均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