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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7.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
  (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
  2.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补助等;
  4.因公(工)负伤职工获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5.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规定缴纳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金;
  7.残疾人获得各级政府、群团组织为改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居家生活条件而发放的补助金、护理补贴费等;
  8.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家庭财产的核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家庭财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及申请人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申请人授权低收入认定管理部门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经申请人的授权,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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