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填写《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调查结束后,在居(村)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获通过。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对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成审核工作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工作组进行集体审议,将审议结果填写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议通过的申请家庭情况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签署意见的《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3.区(市)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将拟批准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情况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应及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区(市)县民政局对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
从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认定工作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4.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需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时,应向救助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救助主管部门根据救助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进行救助的决定。
七、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管理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财政、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的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协调机制。
2.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根据部门需求制定部门间共享信息目录,并研究制定核收工作办法;由信息办牵头利用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为低收入家庭准确核收、救助资源共享提供支持和保障。
3.做好工作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保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