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督和严格纪律
1.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救助部门对已获取的救助款物予以追缴;对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申请家庭,一律不予认定。
对不诚信申报的家庭,将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数据库,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数据库。
4.城乡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涉及相关救助部门负责解释。
6. 本暂行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
1、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2、收入证明
3、成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4、成都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5、xx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记录
6、告知书
7、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居(村)委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公示(略)
8、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街道(乡镇)初审结果公示(略)
9、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政局认定公示(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
申请书
村(居)民委员会: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
二、家庭年(月)收入情况:
(一)工薪收入: 万元; (二)经营性收入: 万元
(三)财产性收入: 万元; (四)转移性收入: 万元
三、家庭财产状况;
(一)住房面积: 平方米;(二)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 万元;(三)车辆购买价格: 万元;(四)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收 入 证 明
兹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在本单位从事
工作,月收入
元。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