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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成民发〔2010〕111号)


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物价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落后的丧葬习俗,满足我市农村居民骨灰安葬需要,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我市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集约用地、财政出资、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主体原则。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办殡葬单位兴建和管理,以保证其公益性质。不得以招商引资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

  (二)规划原则。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殡葬(公墓)管理法规,依据《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进行布局。对已规划需新建的,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按时限组织实施,满足群众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充分论证并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禁止违反《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三)投资原则。各区(市)县应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的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政策,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整理、预算安排等多种形式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四)用地原则。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公墓用地管理规定和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少批多占,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国土部门应当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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