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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秋季学期公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秋季学期公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成教计〔2010〕5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经与市物价、财政部门联系今年秋季学期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不作调整和变更,仍按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成教计〔2009〕49号)的规定执行。同时,为了切实做好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现就规范收费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及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和学校均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任意减免教育收费。
  二、学校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法定帐户体系核算,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审定预算安排使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全额缴存财政专户。禁止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禁止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的原则,根据代办事项的成本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必须及时退还学生,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禁止强迫、变相强迫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四、继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区(市)县要逐校统一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详细公示,收费公示牌由学校在校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悬挂,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限的监督。对于未予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开学报到时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确保其正常入学,坚决防止和杜绝学生因灾辍学、因贫辍学;要加紧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资助工作,确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全覆盖”。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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