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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活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区最高文艺奖,用于奖励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要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代表广西水平、在区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按照铜鼓奖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第六届“铜鼓奖”评奖于2010年举行。为了做好这次评奖工作,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广西生活和工作的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出版部门出版、刊载、转载的文艺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民间文学、文艺理论等),在省级以上范围展出、演出、播映的艺术作品(包括书法、美术、摄影、舞蹈、杂技、音乐、曲艺、小品、广播剧等),以及由广西文艺单位生产或首演的电影、电视剧、戏剧、影视纪录片、文艺晚会等综合性艺术作品。

  单篇的诗、短篇小说、系列丛书等一般不参加评奖。戏剧、电视剧、广播剧、电影、电视专题片、综艺晚会等文艺作品以整体作品上报,剧本不另行参评。由我区作者创作的文学剧本,而由外省(区)摄制、演出、演播的优秀综合性作品,该文学剧本可以参评。在国际性、全国性评奖中获奖的文艺作品可申报评奖。

  二、奖励名额

  65名。

  三、奖励办法

  授予获奖证书、一尊小铜鼓和奖金。

  四、评奖机构

  成立第六届“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铜鼓奖评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

  五、送评办法

  (一)各市参评作品先送市文联,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组织筛选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分类报自治区文联13个协会(综艺晚会报戏剧家协会,广播剧报电视艺术家协会);区直参评作品直接送自治区文联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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