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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驻北京办事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措施,严格驻京办财务管理

  (一)严格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等各项制度,加大综合预算编制力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调控”的要求,结合各驻京办的自有收入,综合统筹安排支出。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省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8〕140号)进行资产配置,对各驻京办资产配置管理做到与单位的职能相结合、与单位的资产存量相结合、与事业发展的需要及财力可能相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完善程序,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建立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驻京办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合理确定经费审批权限,重大开支项目要经集体研究决定。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认真执行我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接待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降低公用接待经费支出。同时,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驻京办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更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和津贴补贴。财政部门要对各驻京办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三)规范管理程序,强化支出管理。一要明确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对支出额度较大的项目,做到有规划、有论证,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降低公务用车使用成本。二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设备购置、工程维修、服务等项目的采购,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委托所在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并将采购实施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要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驻京办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22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强银行账户档案管理,实行动态监控,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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