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控股股东要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财务制度,严格利润分配资金管理。
(四)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完毕后,国有控股股东应将利润分配有关情况(利润分配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与可分配利润的比率、本次利润分配执行情况等)及股东大会决议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保密制度,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国有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严禁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并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八、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国有控股股东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省国资委将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国有控股股东执行政策、履行程序、制度建设等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
日期: 编号:
基本情况
| 国有单位名称
|
| 责任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上市公司名称
|
|
国有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
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情况及具体数量
|
|
本次拟质押股份数量
|
|
提交文件目录
| 1、
|
2、
|
3、
|
4、
|
5、
|
6、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