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服办发[2010]30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