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品种补充和调整,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招标采取分批次进行,稳步推进,最后拓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第九条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我市制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