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区县商业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业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向区县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