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我市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委、环保局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六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回收企业要有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加盟或授权的回收网点必须有统一规范的协议;必须有统一的网点标识;有统一的回收网点管理标准;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回收要求及时响应,城区内保证48小时内上门回收,其它地区应保证72小时内上门回收。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要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