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加盟或授权的销售网点必须有统一规范的协议;具有统一的销售网点管理标准;具备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有专门售后服务团队,售后服务符合国家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维护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良好的服务水平;有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有24小时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及时响应,需要上门服务的,在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偏远地区48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