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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四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环保局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法》、产品强制性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八章 政府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成立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按照《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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