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创业园、工业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完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检查,并从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
发改、财政、工业信息、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滇管、水务、安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
(三)建设和管理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