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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五日

  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细则,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及所需手续

  第三条 购买商品房转为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申请人在购房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明、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 务工经商转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在重庆主城九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或者在园区务工一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转为城镇居民。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条 投资兴办实业转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在重庆主城九区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县内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投资地派出所自愿申请办理转为城镇居民。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纳税证明、住房证明、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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