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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城镇居民。本县籍农村居民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的,持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农转城申请表,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整户转户的,可先在户籍地派出所就地转为城镇居民,迁入其它合法住址后再行迁移。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

  第七条 投靠人员转城镇居民。本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由申请人在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城镇居民。本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其他条件限制,由申请人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子女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转城镇居民。本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就读证明。

  第十条 优秀农民工转城镇居民。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在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务工经商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优秀农民工证书或文件、住房证明、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转城镇居民。本县农村籍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需经民政部门同意,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五保对象证明、民政部门同意转户证明。

  第十二条 农村籍退役士兵(官)转城镇居民。本市籍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自愿转户,需经民政部门同意转户后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为城镇居民。退役时没有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登记为农村居民后,按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城镇居民方式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转户,但转户后不享有士兵(官)退役时转户的待遇。需提交手续:入户申请书(农转城申请表)、退役士兵(官)证、身份证、民政部门同意转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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