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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四条 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方式。

  入户申请书:派出所提供统一的农转城申请表。

  房产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遗失的凭国土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租房、廉租房,由房管部门出具租住证明;居住单位宿舍,由用工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在亲属处居住,由亲属提供房产证明;租赁私房,凭租房合同或协议。

  务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用工证明,连续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应分别到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零工人员,由乡镇或村、社区出具务工证明。

  经商证明:指工商营业执照。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可由公安派出所、村社或由单位出具。

  纳税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优秀农民工证明: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表彰文件;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八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时限。公安派出所设置专门的绿色窗口,为“农转城”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凡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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