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四条 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公安机关根据核批的农转非指标办理转户手续。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方式。
入户申请书:派出所提供统一的农转城申请表。
房产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遗失的凭国土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租房、廉租房,由房管部门出具租住证明;居住单位宿舍,由用工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在亲属处居住,由亲属提供房产证明;租赁私房,凭租房合同或协议。
务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用工证明,连续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应分别到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零工人员,由乡镇或村、社区出具务工证明。
经商证明:指工商营业执照。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可由公安派出所、村社或由单位出具。
纳税证明:是指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优秀农民工证明: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表彰文件;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八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时限。公安派出所设置专门的绿色窗口,为“农转城”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凡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理;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