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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规划、国土和审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对具体负责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指导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

  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指导和审核县(市)政府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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