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加大消防投入,提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水平,增强城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的能力。对于当前消防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2011年,全市各区县都要将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要按照2010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要求,落实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招收工作,充实消防队伍力量,增强防火、灭火能力。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的高压态势。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围绕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拆除。特别是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同意施工和投入使用,对边设计、边审核、边施工的工程要严格审核,严格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时限,提出要求,确保2010年底前整改完毕。公安消防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消防专业力量,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到场,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消防宣传全面覆盖,不断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部门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发动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不断增加消防宣传覆盖面,逐步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