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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三)发展目标
  1.定点屠宰再上新台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到2015年,定点屠宰厂(场)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企业,限制产量,进行整改,取缔以手工方式屠宰的定点企业。建立并使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资质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畜禽进厂(场)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到2015年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100%经过专业培训,规模以下达到9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100%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级及以上城市城区的畜禽肉品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供应,杜绝私屠滥宰现象。
  2.行业品牌化经营不断壮大。到2015年,在全省培育出3-4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培育一批畜禽产品品牌,屠宰量占全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总量的比重达到25%以上;培育20个左右中型定点屠宰厂(场);保留个别管理规范的小屠宰点,满足地处边远、居住分散群众的需求。到2015年,拥有注册肉类品牌、实行品牌化经营的定点屠宰厂(场)达到30%左右。
  3.屠宰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全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普遍推行工厂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连锁店、专卖店等渠道销售的畜禽肉产品比例明显提升;一批畜禽肉产品批发市场的低温仓储设施得到改造和提升;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
  4.畜禽肉产品结构得到有效优化。在全省畜禽肉产品以销售白条肉、鲜肉为主的基础上,推行畜禽肉产品分割加工销售方式,发展对畜禽内脏、皮、毛、骨、血、肠衣、腺体等资源的加工和综合利用。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肉小包装销售比例达到5%,冷鲜肉市场份额达到1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10%和20%左右。
  5.屠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备。到2015年,畜禽屠宰相关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全省各市、县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以及畅通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全省大中型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监管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逐步建立起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畜禽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食肉质量的安全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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