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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相应标准和工作程序,对定点屠宰厂(场)实行等级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二)加大公共资金支持力度。运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商务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屠宰行业发展项目,加速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完善检验设备,建设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三)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坚持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各地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畜禽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跨区域销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要求其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容器、工具和设备。严格禁止小型屠宰场点跨行政区域销售畜禽肉产品的行为。
  (四)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执法力量,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落实编制和经费,提高屠宰执法效能。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档案管理;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好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工作。
  (五)密切部门、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的沟通,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商务、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研究建立养殖、加工、配送、批发、零售、消费等监管环节的衔接机制;农牧部门要在养殖基地建立畜禽质量安全监测及预警系统,实时掌握养殖环境、疫病防控、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延伸畜禽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链条。建立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妥善解决经检疫检验合格且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畜禽肉产品跨地区流通的体制障碍。
  (六)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的宣传活动,扩大企业参与范围,增强居民的肉品安全消费意识。组织开展肉品检验、屠宰加工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清真屠宰行业的屠宰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严格遵从清真屠宰各项要求。依托教育、科研单位,培养从事肉类基础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广泛开展区域合作,加强行业一流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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