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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机电矿长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
  (二)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
  (三)及时做好采区供电设计及落实好雨季安全供电措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及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全市煤矿必须按规定安设符合规定标准的热风炉。

第三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等管路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一次,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每月向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每季度向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交换。
  第二十九条 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矿井巷道维修工程、机电设备检修(安装)工程、采掘工程、临时工程及有关专项工程的开工前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批,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经所在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审批作业规程能力的煤矿,其采掘作业规程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煤矿所在县(市、区)以上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和经所在县(市、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并有审批作业规程能力的煤矿,其采掘作业规程可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开采三角煤、回收残留煤柱、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三下”采煤等特殊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的开拓工程、水平延深工程,其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权限,按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对风门、局扇等设施设备要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转换,配备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及风电、瓦斯电闭锁设备,全煤上山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煤电钻打眼,局部通风机全风压配风风量必须充足,严禁循环风。
  第三十八条 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第三十九条 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确保各类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测监控仪器灵敏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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