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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三)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四)撰写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视案情与原告协商、沟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同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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