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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0]4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
  《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 [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全省入晋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该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行登记,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入晋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三、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中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对入晋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推诿扯皮甚至弃场逃逸等行为的发生。信用保证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由入晋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时缴纳。
  信用保证金的收取由省外企业办理首次入晋备案时先行缴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保证金及利息均为企业所有,保证金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不得随意支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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