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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未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规定每隔2年清理一次。
  五、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五)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六、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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