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市区以及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进行实时评估,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
4.5.2 跨旗县市区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本级相关部门。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 应急结束
4.7.1 Ⅰ级、Ⅱ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发布终止命令,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7.2 Ⅲ级、Ⅳ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终止命令,并由市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5 恢复与重建
5.1 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同时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成因、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准确提供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所需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