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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扶持力度。实施少数民族文化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艺术品牌。大力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创作独具特色的歌舞精品剧(节)目,促进白剧、彝剧、傣剧、壮剧、藏戏等民族剧种挖掘潜力,壮大实力。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要求,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艺院团的改革和发展。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藏区县国有少数民族文艺院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惠民活动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大力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惠民活动蓬勃发展。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各州(市)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具有浓郁民族特色、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传统文化艺术活动。定期举办省、州(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省级锦标赛,积极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对获奖运动员和项目,按照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比赛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挖掘推广和人才培养,建立一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

  (十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物、古籍、濒危文化遗产抢救保护4项工程。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普查和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重要遗址、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技艺的抢救保护和研究开发。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物、古籍鉴定办法,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数据库,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快濒危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依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一批传承基地。

  (十四)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前提下,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不断开辟教育传承和推动社会传承等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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