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江府办[2010]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仍按《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江府〔2006〕18号)的规定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初审。村(居)委会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簿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群众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经调查证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申办程序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本人。
(三)复审。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村(居)委会或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经办机构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