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新设置费率浮动系数值,应保证风险等级不同的车辆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真实反映不同风险标的的费率差异,实现保费的公平合理。
3.商业车险产品的费率浮动,应依照车险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据实使用费率调整系数。
(三)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
在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线的基础上,做好信息平台与交警、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做好业务运行支持和监管支持功能的扩展,为车险数据积累、费率厘定、车险监管、公司经营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提供基础支持。该项工作在深圳保监局的领导下,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具体实施、落实。
1.2010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平台总体规划的完善工作。同期,完成商业车险数据的上线,并保证能够满足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上线及未来发展的扩展需要。
2.信息平台应按照监管指导、统一规划、行业共建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
3.信息平台采集数据应真实、完整,应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车险销售渠道、销售人员或机构信息;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等。保险行业应根据行业需要适时调整数据采集范围。
4.信息平台应逐步实现从业务运行支持功能为主向车险业务运行和车险监管支持并重转变。目前应尽快实现下述功能,并逐步完善和扩展其它功能:交强险、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的实时管控和统计分析功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车险数据清理比对功能;车险“见费出单”管控功能;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功能;辅助车船税代收代缴功能;支持车险产品的多元化、个性化和电子化等。
(四)切实做好宣传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
全行业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意义和目的,积极向消费者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征求和吸收消费者对于改革的意见,争取其对改革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行业、公司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全面的消费意识,防止将改革试点片面理解为车险降价或提价,注意宣传如何科学地选择车险产品,提示投保人投保注意事项;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宣导,严防误导消费者的事件发生;加强理赔管理,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不得惜赔、拒赔或拖赔。
四、监管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