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及“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