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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惠府〔2010〕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养殖场建设和监管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守用地法规和选址要求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猪舍面积200㎡以上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它畜禽养殖场的场舍面积和畜禽数量以生猪为例并按通行比例换算)的用地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守畜禽养殖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并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避开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域。需在畜禽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建在畜禽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畜禽禁养区域的边界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三)在畜禽禁养区内有本地户籍的农户可以利用自留地自养少量畜禽。以户(一个户口本)为单位,每户常年存栏生猪不得超过20头,并应建有沼气池,对畜禽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它一切畜禽养殖活动。
  (五)规模化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养殖场间距不得少于500米;
  2.距离种畜禽场在1000米以上;
  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4.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7.距离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500米以上。
  (六)养殖场初步选址后,养殖场业主应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出选址审核申请。经现场勘查后,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符合选址要求的批复。
  (七)各县、区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闭和淘汰散养或小规模养殖场,引导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搞好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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