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区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按照《惠州市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稳定并控制畜禽养殖总量。
(二)开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县、区畜牧兽医部门申报并经批准。
(三)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对规模化养殖场的卫生、防疫设施的平面布局、必须具备的防疫设施(设备)依法依规提出明确要求。
(四)养殖场总平面设计图(防疫工程设计图)须经所在县、区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批准。
(五)养殖场项目及防疫工程项目竣工并获得县、区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后,开办畜禽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本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严格环保审批,完善治污设施
(一)规模化养殖场在获得本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选址认定批复后,应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二)养殖规模常年存栏生猪在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养殖规模常年存栏生猪在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报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审批。
(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执行畜禽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四)规模化养殖场的开办单位和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畜禽污染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施工。
(五)所有养殖场(户)都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规定,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经处理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六)规模化养殖场(含畜禽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后,开办养殖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
(七)试运行期间,养殖场的开办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委托环境保护监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八)养殖场开办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