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医疗优待后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按《惠州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市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或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军队处理官兵及其家属的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乡镇(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等组织人员到其家中报喜祝贺和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光荣之家”门牌,在春节期间应当上门张贴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