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代表提交的议案;
(六)按照章程对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以及理事组成,并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或者理事长是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或者理事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或者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但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或者理事长来自同一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秘书处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或者单位会员派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