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22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待遇核定工作,根据《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服务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且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备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城镇户籍人员。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依照
《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 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区、县(市)也可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