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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本人应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社区经调查确认后在本人的《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失业登记记载,并且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

  (二)有求职要求的。参保人员失业后应当积极求职,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1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受理其参保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证明》;

  (三)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存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项目及标准,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其在灵活就业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每满一年的,失业后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最多不超过24个月。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有《办法》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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